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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日期:2021-10-08]

一、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九条(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制定贷款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应分设贷款受理、审核、批准岗位。

第二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二)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易税费票据。(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及其资信证明;(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出台的贷款相关政策文件。

二、办理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在自治区区域内购买普通第一套、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家庭名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无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为其他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5、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自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或首付款缴交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四年,多层住宅不超过三年;

7、借款人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

8、已付清房款不得申请;

9、贷款额度

(1)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贷款申请金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80%(住宅)或50%(非住宅);

(2)房价额度按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总价款个人负担部分80%核定;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其他贷款月还款总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其中家庭月收入借款人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共同借款人收入的认定:共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缴存基数确认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共同借款人社保(养老)缴存基数确认收入。共同借款人既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未缴存社保,收入不予核算;

(4)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所购房屋公积金支取金额+现公积金余额)20倍,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的按15万计算。

(5)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总额度不能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10、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在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内按可贷年限较短的一方核定,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不包括异地购房贷款)。

11、贷款本息核算

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

12、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采用两种担保方式,即自然人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贷款额度超过50万元必须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借款申请人为企业的职工、申请异地购房贷款的职工、商转公贷款只能选择抵押担保方式,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选择两种担保方式中的一种。

(一)自然人保证担保。

(1)贷款额在25万元(含)以下,提供一名保证人;贷款额在2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提供2名保证人;

(2)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必须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保证人必须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无贷款、无担保、信用良好的在编在岗职工,且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3)保证人的剩余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

(4)保证人同时只能为1名借款申请人提供1次担保;

(5)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不能为其他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6)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抵押担保

(1)借款申请人购买经房管部门网签备案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抵押房屋由中心使用的“房屋基准价地理信息系统”进行评估。抵押房产属住宅性质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80%,抵押房产属非住宅性质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再次用于抵押担保;

(2)借款申请人可以用所购住房进行期房预抵押,期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

(3)已抵押所购住房的,不允许更换为其他房产;

(4)期房抵押担保的,在所抵押房屋主体封顶后,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期房预抵押合作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贷款发放额一定比例预存保证金。

13、特别提醒

(1)借款人公积金需连续正常足额缴交满6个月,账户处于正常缴交状态,开户后不能断缴、趸缴、补缴,一次性缴多月的需计满6个自然月,欠缴公积金不予受理贷款(欠缴不含受理当月);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积金账户的,需先合并账户然后申请贷款;共同借款人(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账户需处于正常缴交状态,因财政统发导致欠缴的,欠缴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需单位出具欠缴说明,欠缴超过六个月的不予核算工资收入;

(3)同一借款人不得申请3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4)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考社保养老缴存基数)核定,与您实发工资无关。借款人工作单位性质为企业的,申请贷款时需参考借款人近一年社保缴存信息,如果与公积金缴存基数存在较大差异的,需提交审贷会审议;

(5)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所购房屋公积金支取金额+现公积金余额)20倍,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的按15万计算。账户余额按申请贷款当月应缴余额核定且不超过实缴金额,只计算到申请当月应缴余额,多缴补缴的不计算。贷款所购房屋公积金支取金额如需计算需要提供能明确显示支取理由是购买本套住房,并可进行核实的方可计算;

(6)贷款期限在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内按可贷年限较短的一方核定,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不包括异地购房贷款);

(7)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总额度不能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8)职工家庭房屋套数原则上以中心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模块查询结果为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其他贷款资料显示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住房也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职工名下共有产权住房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

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需到异议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查询房屋网上签约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记录;

(9)选择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须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无贷款、无担保、信用良好、担保期间不退休的在编在岗职工;同时《借款保证人信息表》需保人单位盖公章;

(10)抵押物应为呼市房产;

(10)贷款审批通过后,房屋抵押手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12)中心在您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4个工作日发放贷款(期房除外);

(13)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因出差、出国或其他情况不能到场签字,需提供本人在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由受委托人持公证书代办公积金贷款手续;

(14)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划至售房单位账户;

(15)已付清房款的,将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6)提交贷款申请前,夫妻双方临柜打印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信用审核标准如下:

1、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2、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3、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4、单笔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48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5、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6、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信用报告对外担保信息等级正常;

8、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9、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核,信用良好的,受理申请,信用不良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共同借款人(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公共信息中如显示有工作单位但本人未提供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封存)、未缴存证明和离职证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如实填写(或申报)相关信息,如不如实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17)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非呼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地必须为借款人(含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

(18)配偶未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所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抬头须为“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19)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材料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共同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原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丧偶: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配偶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最近一年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缴存公积金但不在我中心缴存的需提供);

5、未缴存证明原件(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公积金的需提供);

6、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共同借款人社保养老缴存基数确认收入。共同借款人既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未缴存社保,收入不予核算;灵活就业不核算;

7、共同借款人在自治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其缴存城市的房屋套数查询证明;

8、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9、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

10、共同借款人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原件。

提示:如果借款人夫妻双方名下有40、50年土地使用期限的商业或公寓,可不计算家庭房屋总套数内,为避免查询结果与您购房资料记载不一致,请携带能体现土地使用年限的网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免耽误您的贷款申请进度。

(二)购房资料

1、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首付款发票原件(≥20%);

3、售房单位收款账户信息(网签合同上打款账户空白的需提供)。

(三)担保资料

选择自然人担保需提供:

1、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2、担保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借款保证人信息表》;

3、女性担保人为副处级以上(需单位盖章确认)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需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退休年龄可按60周岁计算。

选择本套自有所购住房、自有他处住房抵押担保需提供:

1、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选择第三人房产抵押担保需提供:

1、抵押人身份证原件;

2、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3、抵押人结婚证原件;

4、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抵押物产别为私产的,抵押人婚姻状态在购买不动产之后有过变动的(离异、丧偶),需要去不动产更换《不动产权证书》。无法进行更换的,需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档,并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公证书(继承)等其他资料进行佐证抵押物属于抵押人单独所有。

期房预抵押担保方式的还需提供:

1、《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2、由开发商盖章的《期房预抵押信息表》。

请您提交贷款申请时携带全部资料原件,中心将审验并留存所需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咨询台咨询领表或APP、网站下载表格并可初步录入贷款基本申请信息→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审核购房资料→咨询台叫号,柜台受理→贷款审核→贷款审批→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担保手续→发放贷款 ,领取合同回执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休息)

六、办理时限

中心在您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4个工作日发放贷款。

七、办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八、办理地点

1、中心本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建设大厦1楼。

2、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办理网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与万通路交叉路口东南角自治区政务服务局13楼。

九、联系电话

1、中心本部:0471-12329-2

2、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办理网点:0471-5332474、0471-5332475

十、收费情况

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1—5年(含5年)月息2.292‰;

6年以上月息2.708‰

服务网点

序号

网点名称

所属区域

网点类型

业务类型

联系电话

营业时间

网点地址

1

中心本部

呼和浩特

新城区

中心机构

归集,贷款,提取

住房补贴,维修基金

12329-2

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7:00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建设大厦

2

政务服务大厅网点

呼和浩特

赛罕区

中心机构

归集,贷款,提取

12329-2

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政务服务中心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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