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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赛罕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日期:2023-05-31]

各驻区高校:

为扎实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城乡居民依法参保,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要求,现就我区大学生参保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赛罕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大学生属于户籍地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如:特困人员、低保人员等),可以选择在户籍地参保。不可重复参保,不可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二、各高校尽快核查2023年度在校所有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并进行人数统计。真正做到“摸清底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

三、未在学籍地(赛罕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参保证明或缴费凭证;如在学籍地(赛罕区)和户籍地均未参保的学生,学校负责进行说服动员,尽快在学籍地(赛罕区)缴纳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做到“不漏一人,人人参保”。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减轻在校大学生医疗费用,特别是重病学生医疗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保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专人负责,让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确保在校学生“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赛罕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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