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制机制创新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工作常态长效开展,解决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谁来做、做什么、怎样做的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的意见》(厅字〔202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等有关法律及文件精神,设立呼伦贝尔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依托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设立,由呼伦贝尔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 基金性质为公益性基金,必须坚持遵照法律法规、规范基金使用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并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第二章 基金(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政府资助;
(二)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五条 基金属于社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为确保基金发挥应有作用,为基层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志愿服务,以示范效应激励广大市民投入更大热情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积极培育社会文明新风尚。
主要用途:
(一)呼伦贝尔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基地的阵地建设;
(二)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孵化;
(二)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新时代好少年、最美志愿者等先进典型人物的帮扶礼遇和奖励嘉许;
(三)开展志愿服务积分兑换等激励回馈;
(四)新时代文明实践业务培训等。
第四章 基金申报及原则
第七条 开设有独立的对公账号的组织均可申报。
第八条 基金的资助统一以项目化运作,由申请方填报“呼伦贝尔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申请表”。
第九条 申请表统一由呼伦贝尔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审核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送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拨款。
第十条 资助公益项目的推荐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章 基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经审核同意的项目,通过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呼伦贝尔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基金专项资金账户将款项直接发放给申请的项目组织账户。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负责向呼伦贝尔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等额发票进行账目管理,不能提供发票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将中止项目的执行:
(一)呼伦贝尔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检查或审计部门审计存在重大问题。
(二)项目实施方拒绝配合财务审计。
(三)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期完成或擅自变更项目。
(四)其他外在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方在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行为视为违约,将根据规章制度、合同或协议的有关条款撒销或中止项目,并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及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所有资产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将给予相应问责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按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披露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所有资金支出按体制内报账程序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呼伦贝尔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