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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7年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6-09-13     点击量:

各学院、各部门:

为了保障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就医需要,凡符合以下规定病种之一的均可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待遇。

一、特殊慢性病病种:

1.高血压(Ⅲ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2.糖尿病并发症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3.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4.脑出血、脑血栓恢复期(肌力三级以下)需在门诊药物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6.帕金森氏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7.精神病患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8.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尿毒症)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9.类风湿性关节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0. 再生障碍性贫血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1.骨髓增殖性疾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2.硬皮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3.银屑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4.乙型病毒性肝炎和丙型病毒性肝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15.肺纤维化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

二、申报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25日到校医院医保科领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和治疗方案,并将患者近一寸红底照片交到校医院统一办理。

三、报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

2.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出院日期截止到2016年7月1日前,病历复印件上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包括病案首页、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相关化验检查结果单等;

3.《医疗保险证历》;

4.《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一式两份;

5.保健人员须单位出具职务任命证明;

备注:1.符合尿毒症期进行透析的;

2.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异药物的;

3.癌症放化疗、癌症非放、化疗的;

4.冠心病(安装起搏器、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5.结核病需要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

符合以上五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随时领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并报送材料,每月进行一次统一办理。

联系电话:13948617774

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七版入口网页校医院医保科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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