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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全区高校“育人之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6-06-02     点击量: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树立和表彰高校教书育人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决定,自2016年起开展全区高校“育人之星”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区高校所有从事教书育人工作3年以上,在工作中特别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业绩的在岗一线教师(含辅导员)。

二、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热爱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履行教师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崇高的职业精神,志存高远,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3.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严以修身,以身作则,关爱学生,专心工作,注重培养学生良好品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以良好的师德风范教育和影响学生,在广大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4.严谨治学,业绩突出。注重业务素质提升和教学科研能力培养,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有突出业绩、重大贡献或感人事迹。

三、评选表彰

1.评选表彰活动拟每年开展1次,每次评选表彰10人左右。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组织成立评委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初评、复评,最终确定拟表彰的全区高校“育人之星”。

2.对拟表彰的全区高校“育人之星”在内蒙古日报、内蒙古文明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做到信息公开、工作透明。

3.举办颁奖活动,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共同授予全区高校“育人之星”荣誉称号,充分发挥表彰激励和示范引领作用。

4.奖励资助每位获奖者立项1个自治区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题,列入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获奖者所在高校至少匹配等额立项资金,支持获奖者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研究。

四、具体要求

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要求,认真组织好本校推荐上报工作。

2.推荐名额:本科高校每单位推荐2至3名;专科类院校和本科高校的独立学院每单位推荐1至2名。

3.推荐评选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实事求是、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程序,采取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4.各高校的推荐评选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统筹协调,组织、人事、工会、团委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5.各高校务于6月15日前将《全区高校“育人之星”推荐表》及事迹材料(3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及2000字左右详细事迹材料)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大学处。

6.材料要求真实、准确、翔实,突出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要以第三人称撰写,内容主要包括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博0471-4812564、15849323187

附件: 全区高校“育人之星”推荐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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