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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
发布时间 : 2015-10-15     点击量:

各学院学工组: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普通高校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5]98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我校201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依据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1号) 和《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七版入口网页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73号)。

二、申请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一份)提出申请。

2.各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按评选通知的要求,在申请者中进行等额评选,确定资助名单(国家助学金需要确定档次),将评选结果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班主任、辅导员必须参与到本班级的评议工作中,进行具体指导。

3.学院审批:各学院学工组研究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奖助贷系统中由学工组指定学生工作干部完成学院审批。

4.学校公示: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复核各学院审批上报的人选后,整理并在校园网上公示5天。

5.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时间安排

1、学生个人申请及班级民主评议时间为10月13—15日;

2、学院审批并公示时间为10月16—19日;

3、学校审批并公示时间为10月20—26日;

四、上报材料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等各一份(加盖公章、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评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档次划分、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电子版发送至xshc@imnu.edu.cn)。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版必须10月19日前上报,无上报评审材料或不按评审条件评选的,学校不予审批并取消名额。

此次评选工作要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七版入口网页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73号)文件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规范程序,加强监督,认真组织开展此次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院务必在文件要求时间内完成评选、以免影响全校评定工作。如不按时完成,以弃权论,不能补报。

联系人:赛罕校区:徐老师 白老师 电话:4392411

盛乐校区:刘老师 电话:7381014

附件:

1、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七版入口网页201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xls

2、《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七版入口网页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73号).doc

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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