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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七版入口网页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3-08   浏览:

 

为规范书馆学术报告厅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学术报告厅使用效率和质量,为各类学术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只向全校学术交流活动或校内党政工作会议提供场地和服务,不接纳以下影响读者阅览、学习的活动:(1)歌舞表演活动或包含类似环节的活动;(2)人员出入频繁或在大厅中聚集的活动;(3)整体或部分环节存在较大人员噪声、音响噪声的活动;(4)其他不适合在图书馆举办的活动。

二、图书馆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学术报告厅的场地和设备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音像设备操作服务

三、(承办)方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在信息门户-协同办公-会议管理-会议资源(电脑端),协同办公-信息门户-会议(手机端)申请会议室,申请时要写明请部门、会议主题、参加人数,申请后应及时联系审批负责人说明会议情况,对于会议内容表述不清或不符合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办活动要求的,图书馆将不予审通过。

四、主办(承办)方应向参与人员提供公民意识、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确保参会人员爱护报告厅内的设备设施、保持报告厅场地卫生。

五、主办(承办)方可提前说明特殊技术需求,但不得私自调试报告厅内任何备。

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主办(承办)方和参与人员不得移动桌椅。

七、(承办)方应安排专人在活动结束后主动清扫场地。

八、主办(承办)方人员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进出图书馆及现场秩序,保证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九、因不遵守上述规定,图书馆将通报相关部门或学院,并不再为其提供报告厅场地和音像服务。

联系人:张忱武

联系电话:15184766624

联系地点:图书馆盛乐馆南楼5楼508办公室

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

2023年3月1日


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座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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