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学习“第二课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向阳而生 与法同行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团员青年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特推出《法治学习“第二课堂”》专栏,下面跟随蜜团儿,一起学习法律知识吧!
一、《高等教育法》包括哪些内容?
《高等教育法》共8章,69条,8章分别为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和附则。
二、《高等教育法》内容中如何体现改革高等教育外部办学体制,厘定大学与社会关系?
现代大学制度之核心是在政府宏观引领下,面向社会独立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新修改《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厘清教育公益性与学校分类管理的关系,为社会参与高等教育清除制度障碍。改革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修改后《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删除原有法律条款“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表述,通过法律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三、《高等教育法》内容中如何体现人文关怀?
《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第五十三条中明确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四条中明确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从法律层面充分保障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体现了人文关怀。
四、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五、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