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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例

[日期:2007-03-16]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更好的树立先进,表彰先进,鼓励先进,学习先进,以不断调动学校辅导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辅导员队伍,推动我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制定全区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的评选条例。

一、评选对象及条件

全区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主要由从全区高校从事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及各院系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评选产生。凡担任高校辅导员满二年的教师均可参加“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二、荣誉称号

被评选出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由自治区教育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与相应的物质奖励。

三、“优秀辅导员”评选标准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用户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民族团结及学校的稳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号文件精神,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2、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学生工作,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就业指导等方面成绩突出,进两年所在单位或个人曾或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3、坚持每年与学生一起参加劳动、社会实践,在党建带团建、优良学风和班风舍风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带学生违纪率低,并无严重的违纪行为,工作无重大失误。

4、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每年至少发表一篇以上有关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论文。

5、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尊重理解学生,关心爱护学生,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有针对性的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和问题,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受到师生的欢迎和好评。

四、组织领导

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工委)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工作。各高校也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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