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切实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教师任课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须是教学、科研或实践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对于教学水平较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级职称教师,经批准后可以担任公共学位课任课教师。
对连续两年研究生反映教学不认真、水平低、质量不高的教师,必须停止安排其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
第三章 教学要求与方式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严格按培养方案规定落实,任课教师应实施因材施教的教学观念,结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研究生特点和课程差异,以研究生为主体,以研究性学习为导向,注重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
第四条 鼓励教师创造性地借鉴、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章 教学大纲的制订与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须制订相对稳定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2.开课对象;3.课程目标;4.章节内容提要;5.教学方式及考核方式;6.教材及主要参考书;7.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8.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允许教师根据教学情况作适当调整。对因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变化而新开设的课程,须先制订教学大纲,经所在学院论证通过、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方可正式开课。
第五章 教材与选读文献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应有相应的教材,可以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以是文献资料选编。任课教师应指定本门课程的主要参考书目及相关重要学术期刊等文献资料,供研究生学习参考。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任课教师不得无故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如确需调课时,专业课任课教师一学期内累计事假3次以下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次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公共课任课教师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凡不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私自调课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任课教师要加强对选课研究生的考勤管理并做好课堂考勤记录。对缺勤率达到本门课程总学时1/3的研究生,不得准予其参加课程考试。对于公共学位课,任课教师还需将不准考学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全部学分;成绩在60分—74分者,取得少于该门课程应得学分1学分的学分数;成绩在60分以下者无学分,该门课程须重修。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成绩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无学分,须重修。
课程成绩应根据考试结果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讨论、文献选读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与学术报告等。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均须于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七版入口网页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含试卷分析)交至研究生院(公共课)或学院教学秘书处(专业课),教学秘书将课程成绩考核登记表汇总并核对无误后统一交至研究生院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和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评定、递交、录入、核校研究生成绩。任何人不得要求更改已录入教务系统中的课程成绩。因特殊原因(如漏登、总分加错)需更改成绩,需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研究生个人考试试卷原件,到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再行更改。
第八章 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组织随堂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及组织研究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将质量评价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进行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认真做好学位课程的考试分析与教学总结。
第十四条 学校聘请研究生教学督导员,对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检查、调研和督导,各学院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将各类教学评价结果作为任课教师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的评定依据。对于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可优先推荐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研究生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等。
第九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公共课教学档案由主要任课教师负责收集、归档,保存在承担教学单位;专业课教学档案由任课教师负责收集、归档,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汇总整理保存在学院。
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1.主要教学用书及资料;2.课程教学大纲;3.试题样卷或课程论文;4.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复印件);5.考试分析与教学总结;6.教学质量测评结果。
第十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根据其形成时间按自然年度、年级、学科专业等方式立卷归档,一般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或因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混乱的,将参照《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七版入口网页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校发【2003】14号)追究任课教师及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